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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擅取角膜为人治病是否犯罪

1999-05-0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1998年10月,北京市发生一起眼球丢失案:医学博士高伟峰为了医治病人,擅自摘取一名死者的眼球,取得角膜移植给两位患者。

羊城晚报报道说,这是建国以来被发现的第一起擅取眼球案,涉及医学、法律、道德、伦理等诸多方面问题,因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就高伟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这一案件还引发了一阵强烈的呼声:尽快出台中国的器官移植法。

高伟峰没有用偷来的眼球为自己谋利,面对善良的动机和违法的手段,高伟峰是否有罪,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社会各界也众说纷纭。

死者丈夫张庆桩认为高伟峰的行为是犯罪。他说,刑法中有盗窃、侮辱尸体罪这个罪,作为人体的器官,不能孤零零地看待它是一个人体的器官,盗窃尸体是犯罪,盗窃人体器官就不犯罪吗?

高伟峰自己又是怎样看待此事的呢?他说:“没有征得家属的同意,我觉得这种方式是不妥当。但是,要完全说我彻彻底底的错误,那我还没有这种意识。”

高伟峰又强调:“法律的宗旨,应该首先是保护社会进步,然后还要能够促进整个科学的发展,最简单的一句话,它应该是惩恶扬善。那么我觉得,从这件事情本身,我觉得不应该算是一种恶事,而应该是一种善的事情,善的结局。如果认定我有罪,那么我就不明白,法律应该保护什么?”

医学界大体都同情高伟峰。

高伟峰被公安局立案后,北京人民医院眼科引起很大震动。情急之下,人民医院眼科向政法机关出具了一份关于高伟峰医生摘取尸体眼球的说明,恳请不对他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眼科主任黎晓新向全国眼科界知名人士发出紧急求援。

199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眼科专家、中华眼库协会会长、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眼科院院长谢立信联络眼科界五名人大代表,致函北京市政法机关,认为对高伟峰行为以触犯法律定罪欠妥,希望量刑时予以考虑。

张士元说:“我们所以声援,就是说,如果因为这样一个问题,对他刑事处分,那就是对眼科大夫情绪的很大的一个打击,整个眼科学界学术的发展,也就很难考虑了。”

法律界人士的看法又是怎样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法律顾问、中国卫生法理事卓小勤认为,高伟峰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但是这个行为毕竟是一个违法行为,因为它侵犯了死者家属对尸体的处置权,同时,也侵犯了死者家属的权益。

1997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高伟峰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呢?

1997年参与了新刑法修订工作的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陈泽宪认为:高伟峰的行为还不能构成这个罪。这个罪包括两个具体罪名,一个叫做盗窃尸体罪,一个叫做侮辱尸体罪。盗窃尸体罪应该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尸体。侮辱尸体罪应该是行为人出于一种贬损他人人格、他人尊严的目的,对尸体采取一些侮辱的行为。从这两个罪的构成特征来看,高伟峰的行为还不符合这样的犯罪构成特征。

今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作出对高伟峰擅自摘取尸体眼球一案不予起诉的决定。

卓小勤认为,高伟峰的行为仅仅是不受刑法的追究,不受刑事起诉,不受刑法的制裁,但并不代表他这样做就是合法的,“我认为它还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据我所知,死者家属和医院方面还在协商的过程当中,死者家属还没有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医院应当作出适当的赔偿,这种适当的赔偿,实际上就是高博士这种行为所应当受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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